发文日期: 2019-03-20
生效日期: 2019-04-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了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详见: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3、关联文件,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就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5、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本文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加计抵减等政策的征管操作问题进行了明确
6、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7、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点,自2020年2月20日起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8、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本文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9、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除该公告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本文执行, 其中,本文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该公告第八条"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执行
10、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本文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本文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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