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1-09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本文的征管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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