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9-30
生效日期: 2019-10-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本文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本文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本文的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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