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06
生效日期: 2024-12-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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