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3-05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二、自2022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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