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2-15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篇法规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修订
2、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2020年1月23日实施)废止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2008.12.1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2011.10.2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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