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0-28
生效日期: 2011-1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2008.12.1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2011.10.28]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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