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0-28
生效日期: 2011-1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2、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2008.12.1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2011.10.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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