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9-25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自2013年12月25日起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自2014年10月11日 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本文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5,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6,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自2016年04月26日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7,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8,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自2020年01月23日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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