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4-26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一、四条进行了修改
2、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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