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0-20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自2017年12月27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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