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24
生效日期: 2013-12-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本文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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