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8-27
生效日期: 2015-08-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失效/废止,文件执行时间到期。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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