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18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修订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01.28]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 [2005.12.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2005.12.19]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 [2008.02.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2008.02.18]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 [2011.07.19]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2011.07.19]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2018.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