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2-18
生效日期: 2008-03-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本篇法规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国务院令第六百号)修订
本法第十八条被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修订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01.28]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 [2005.12.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2005.12.19]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 [2008.02.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2008.02.18]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 [2011.07.19]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2011.07.19]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2018.12.18]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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