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1-28
生效日期: 1994-01-28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本条例内容自2006年1月1日起重新修订
修订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01.28]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 [2005.12.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2005.12.19]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 [2008.02.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2008.02.18]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 [2011.07.19]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2011.07.19]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2018.12.1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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