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9-19
生效日期: 2000-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对本文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对本文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作相应修改
3、已被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本文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5、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对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4年4月23日起实施,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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