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6-03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本文第一条自201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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