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01-17
生效日期: 2001-0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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