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23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修改,将附件一45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部分废止,附件一第7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被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部分废止,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被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政策延续,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到期,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后续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政策延续,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到期,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后续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6、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本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部分修改,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8、部分废止,附件二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本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的内容和第二款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应停止执行。
税率修改:
1、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明确了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税率原13%改为11%的货物范围,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做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的货物范围和清单。
2、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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