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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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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联: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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