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5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事项。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本文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22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本文第六条融资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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