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2-02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就具体操作问题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3、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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