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2-02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贯彻落实本文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就具体操作问题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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