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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图书销售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方法

节税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 号)的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区中的新华书店。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依上述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出版企业可以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到农村设置新华书店或者与农村供销社合作销售出版物。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 2018 年 1 月 1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所有书店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准备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与其他业务之前,应充分考虑到该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节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134 号公布,2008 年 11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根据 2011 年10 月 28 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12 月 7 日发布,财税〔2011〕92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2 月 25 日发布,财税〔2013〕87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节税案例

【例 15-2】2019 年,李先生准备开设一家商店,具体经营品种有两个选择,一是五金百货,二是图书。假设经营五金百货全年含税销售额为600万元,经营图书全年含税销售额为590万元,假设其他成本费用基本一致,李先生应当选择哪种经营项目?

节税案例

假设经营五金百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600÷(1+3%)=582.52(万元),由于经营图书免纳增值税,经营图书的不含税销售额为 590 万元。因此,李先生应当选择经营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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