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1-19
生效日期: 2017-11-19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2、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
3、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
4、失效/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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