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05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2018年8月9日,科技部办公厅发布《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办政〔2018〕56号),明确了有关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具体认定工作,规定“有关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具体认定工作,请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施行”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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