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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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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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