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8-09-27
生效日期: 1988-1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参见: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历史修订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1988.09.27]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6.12.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修订) [2006.12.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2011.01.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 [2013.12.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 [2019.03.02]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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