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07
生效日期: 2013-12-0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自2019年3月2日实施
历史修订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1988.09.27]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6.12.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修订) [2006.12.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2011.01.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 [2013.12.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 [2019.03.02]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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