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历史修订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1988.09.27]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6.12.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修订) [2006.12.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2011.01.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 [2013.12.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 [2019.03.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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