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25
生效日期: 1993-12-2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本文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5、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卷帘机属于本文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6、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8、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9、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10、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税率调整为11%
1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税率调整为10%
1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税率调整为9%
(通知略)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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