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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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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略)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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