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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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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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