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2-21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自2016年12月24日起为细化落实本文的政策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发布了该公告
2,条款修订,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自2017年01月06日对本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做了补充
3,条款修订,根据《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自2017年01月23日对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附件3第二条“(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本文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调整后的名单执行
4,关联文件,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5、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对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本文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调整后的名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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