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1-23
生效日期: 2017-11-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对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调整后的名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我国海洋石油工业发展变化情况,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第二条“(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名单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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