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1-10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5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