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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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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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