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5-25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2、条款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本文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3、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对本文附件3第二条“(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4、条款失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本文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停止执行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对本文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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