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1-19
生效日期: 2009-01-19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本文的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2、条款废止,,本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3、已被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又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
4、已被修订,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