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2-25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3、已被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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