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1-06
生效日期: 2012-02-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本条“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本条“可按简易办法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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