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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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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本条“可按简易办法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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