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6-13
生效日期: 2014-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06月27日 继本文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之后,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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