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5%,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对消费税事项进行了调整,相关调整
4、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5、已被修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6、已被修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7、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8、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规定对卷烟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9、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10、已被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对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11、已被修订,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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