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5-26
生效日期: 2019-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60号)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调整后的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详见财税〔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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