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0-02
生效日期: 2022-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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