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9-30
生效日期: 2016-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自2016年10月19日起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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