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
3、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在本文税率基础上,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4、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进一步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5、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继续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6、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自2023年6月30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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