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迎来了凉爽的秋季,秋天也是收获的季节,祝愿大家都有好的心情、好的收获、好的期许。 一、又见核定征收。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促进资源回收行业实施“反向开票”新业务模式,结合行业现状和转型实际,对于“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出售者,在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的“商业”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从低确定(5%)。 二、要求追回地方政府给予上市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并依法处分。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避免因不当收费而引发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保障纳税人正常迁移。 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 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四、广西严厉打击“新能源动力液”等非标油品。 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成品油的打击力度,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对外标称“新能源动力液”“环保动力液”等品名的汽油类新能源油品;标称“环保矿物质油”“液蜡醇醚燃料”等品名的柴油类新能源油品,并不是汽油、柴油,而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者打着新能源的名义,宣称可以降低尾气、油耗,提升动力,实际上这些油品并不具有商家宣称的作用和效果。 五、高新技术企业由审批认定改为备案认定的新模式。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要求: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网约车将获合法地位。 7月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方案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今后,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新政于11月1日起实施。其中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方案明确: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七、本周重点新政 (1)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榕税发〔2024〕7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687号)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 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火函〔2024〕302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科字〔2024〕77号) 秋高气爽,欢迎大家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www.tax.vip)查阅上述资讯文件,助力企业财税合规更高效规范。 税智星,国内领先的智慧税务合规工具! 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 温馨提示: 以上推荐内容源自税智星丨专业信息库,如需阅读更多内容,欢迎登录 如想订阅税智星简报内容,请点击申请试用。 如有建议或意见反馈,欢迎联系tax@tax.vip 免责声明: (1)具有作者署名的意见不代表“税智星”的任何立场和观点。(2)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保证其所提供的的规范性文件或专家意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完整性。(3)本精选中的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会计、税务等专业咨询;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本精选中的信息或专家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承担责任。 |
资料标题:税智星专业信息库 2024 年8月第 4 期《税智星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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