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11-28
生效日期: 2005-11-28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文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4、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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