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0-13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文件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自2019年7月24日起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 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