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6-18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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