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本条例增值税税率部分及第十三条修订,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2、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2008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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