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0-09
生效日期: 2019-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本文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废止:第一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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